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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務處

函轉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新修訂「新型冠狀病毒(SARS-CoV-2)之實驗室生物安全指引」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115年2月9日疾管感字第1150500017號函。
二、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期間訂定旨揭指引,提供國內實驗室人員於操作新型冠狀病毒(以下簡稱新冠病毒)或處理與其相關之臨床檢體時得以遵循。
三、旨揭指引電子檔案已置於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全球資訊網(網址:www.cdc.gov.tw)之「首頁>傳染病與防疫專題>實驗室生物安全>實驗室生物安全技術規範及指引>3-病原體之實驗室生物安全規範及指引」專區項下,請自行下載參閱。
四、若有相關疑問,請洽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承辦人(電話:02-23959825分機:3871、信箱:iameros@cdc.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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