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標-限制性招標申請書
申購單位辦理「限制性招標」流程及注意事項:
一、申請步驟:
1.上網總務處 > 事務營繕組【採購/招標】表單下載 下載「限制性招標申請書」。
2.詳述「理由說明」確認合理,且有相關附件:前揭事由符合下列政府採購法。
3.請將填寫好的「限制性招標申請書」印出,承辦人及單位主管核章後,連同
附件資料送事務組。
4.待「限制性招標申請書」校長核章完成後,請所有文件掃描。
5.請至會計系統,填寫「申請動支單」,附件:規格書、限制性招標申請書及
附件、底價表、計畫書等。
6.動支單決行後,請將紙本資料送達事務組做後續採購作業(紙本:動支單、限制
性招標申請書正本及其附件、規格書蓋章正本、底價表、估價憑證、計畫書
資料等)。
二、可免除等標期:
與廠商直接確認開標時間,且廠商截標時間可於開標前半小時送達即可。
---------------------------------------------------------
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 款之規定 款之規定,所附證明文件經查證屬實,請同意採限制性招標辦理。
採購法第22條--辦法如下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採限制性招標:
一、以公開招標、選擇性招標或依第九款至第十一款公告程序辦理結果,無廠商投標或無合格標,且以原定招標內容及條件未經重大改變者。
二、屬專屬權利、獨家製造或供應、藝術品、秘密諮詢,無其他合適之替代標的者。
三、遇有不可預見之緊急事故,致無法以公開或選擇性招標程序適時辦理,且確有必要者。
四、原有採購之後續維修、零配件供應、更換或擴充,因相容或互通性之需要,必須向原供應
廠商採購者。
五、屬原型或首次製造、供應之標的,以研究發展、實驗或開發性質辦理者。
六、在原招標目的範圍內,因未能預見之情形,必須追加契約以外之工程,如另行招標,確有
產生重大不便及技術或經濟上困難之虞,非洽原訂約廠商辦理,不能達契約之目的,且未
逾主契約金額百分之五十者。
七、原有採購之後續擴充,且已於原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敘明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者。
八、在集中交易或公開競價市場採購財物。
九、委託專業服務、技術服務或資訊服務,經公開客觀評選為優勝者。
十、辦理設計競賽,經公開客觀評選為優勝者。
十一、因業務需要,指定地區採購房地產,經依所需條件公開徵求勘選認定適合需要者。
十二、購買身心障礙者、原住民或受刑人個人、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政府立案之原住民團體、監
獄工場、慈善機構所提供之非營利產品或勞務。
十三、委託在專業領域具領先地位之自然人或經公告審查優勝之學術或非營利機構進行科技、技
術引進、行政或學術研究發展。
十四、邀請或委託具專業素養、特質或經公告審查優勝之文化、藝術專業人士、機構或團體表演
或參與文藝活動。
十五、公營事業為商業性轉售或用於製造產品、提供服務以供轉售目的所為之採購,基於轉售對
象、製程或供應源之特性或實際需要,不適宜以公開招標或選擇性招標方式辦理者。
十六、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備註:
①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100萬以下)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第1項第2款、22條第1項第16款所定情形,經需求、使用或承辦採購單位就個案敘明不採公告方式辦理及邀請指定廠商比價或議價之適當理由,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者,得採限制性招標,免報經主管機關認定。
②(公告金額以上(100萬以上)案件須登載主管機關認定函日期及文號)
採購法主管機關認定公文日期及文號:工程企字第號函